香港政府
行政長官
- 行政會議 行政部門 公營機構 立法會 區議會 司法 終審法院 法律制度 - 法例 主權移交後政制改革 港區人大代表 港區政協委員 香港政府係管治香港全域嘅政府。1841年開始,原本只係包括英國統治下嘅香港島,1960年加入九龍半島,1899年加埋新界。1997年7月1號,香港主權移交咗畀中華人民共和國,個政府變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。因為香港管治架構響香港基本法同中英兩國移交協議之下,原有制度同人事保持不變,所以呢個特別行政區政府就睇成係香港政府嘅延續。因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呢個官方名實在太長,所以有時就簡化做香港特區政府,或者淨係叫特區政府。而民間都仍然叫佢做香港政府。為咗區別以前英國同日本統治時期嘅政府,有人會分別叫佢哋做港英政府同港日政府。
雖然政府呢個稱呼通常包括有行政、立法同埋司法部分,不過根據香港嘅基本法同香港人習慣,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只係計行政呢部份。立法同司法係獨立響行政之外。
英治時期香港政府阿頭係香港總督,或者淨係叫港督。而主權移交之後,阿頭就變成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,或者叫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首長,簡稱特首。
回歸後既處事作風
近年來,政府傾向以「製造共識」既方法去處理突發事故或難解決問題,從而解決問題或從罪責中開脫,好似「徐步高事件」中,香港警察展示了強大的調查能力及抺黑同袍的能力,成功地製造咗「魔警」共識,將罪責推落一個死人身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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